【東西橫貫公路資源開發之原則】
——民國四十七年一月八日主持退輔會第一七五次業務會報指示
一、東西橫貫公路資源開發地區,如臺灣省政府及經濟部召集會議時,祇可交換意見,暫勿作最後決定。本會除同意山地同胞保留地外,其餘公路兩旁各十公里之土地,均須由東西橫貫公路資源開發處管理。此一原則,不可變更。至如何取得合法依據,可另行研究。
二、四千二百萬美援款,截至目前止尚餘多少,可用至何時為止,用完後,如何預算,希會計處,通盤研究。
三、本年一至十二月各項重要工作進度,希以季為單位再分用擬訂。
四、開發基金之爭取,可以東西橫貫公路資源開發、森林開發,做成整個山地開發計畫,並以配合臺灣省經濟建設,輔導榮民就業為由,進行爭取,希積極研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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