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農業政策是一種自由的政策】
——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在立法院第一屆第五十一會期第七次會議綜合答復郭紫峻等八位委員對於行政院所提中央政府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特別預算案之質詢
主席、各位委員先生:
本人剛才仔細聽了郭紫峻先生、朱如松先生、黃順興先生、魏惜言先生、梁許春菊女士、郭登敖先生、蕭天讚先生及冷彭先生的質詢,現在作一綜合答復。
.首先要說明:此次提出的二十億元的特別預算,並不是今後對於農村建設的經費,就限於此一數字,下一年度的預算不久即將送請貴院審查,其中也列了一部分款項作為農村建設的用途;同時又有配合農業建設的十八億餘元,係用貸款方式貸與農民。其貸款辦法,都要作詳細研究,就是不要使這十八億的貸款用得不得當,以致應該貸的不貸,不應該貸的而貸,期將此項貸款作適當之運用。主要目的在於消除農村的高利貸,使農民的負擔減輕,凡農民有適當的用途,均以低利向公家貸款,不必再受高利貸的剝削。
.與農村建設具有密切關係的農會與水利會:關於農會,正由省政府研究由加強工作、調整人事及改進業務著手,擬訂具體辦法,使其真正能為農民服務。至於水利會為民間組織,其辦事人員均為民選,政府對於水利會較難作主張與決定。不過經國有意根本取消水利會組織,由政府設立灌溉區,負責供水,其行政費用則由政府負擔;這是一個很大的改革,但對農民有益!這是個人的意見,我們想問問農民的意見,如果農民同意,就照著這樣做。
.關於飼料問題。本人此次赴臺西鄉,看到養鴨人均不願養鴨,養豬人也是一樣,主要原因是飼料價格高漲,不敷成本所致。現在已作一重大決定:就是黃豆維持現價,不得提高,一面由政府開始大量收購黃豆,即使國際上黃豆繼續漲價,政府亦將以貼補方式來維持現價,預計須負.十二億元的支出。此舉對於農民與一般人民均有裨益,在農民方面可以平抑飼料價格,提高其飼養雞鴨與豬隻之興趣;在一般人民方面,日常所用豆腐、豆漿、豆油等亦不致漲價,而對民生無不利之影響。
.關於米價問題,何以政府目前不擬提高米價?因為現時米穀完全在於米商之手,如果此時政府提高米價,獲利者非為農民而為米商,況且,提高米價,將刺激其他物價,對於一般人民生活,將有不利影響。因此政府決定於今年米穀收穫後,依據生產成本與市價來決定收購價格,如果市價低於生產成本,政府將照成本加上相當利潤來決定收購價格,來收購農民米穀,蓋米穀大量生產時,其價格於易下跌,此時農民最為吃虧,如果政府提高價格來收購,對農民生活,將有重大幫助。
.鄉鎮衛生問題最為重要,本人此次前往沿海地區看到一位老太太瞎眼已四十餘年,該地區患眼病者特多,實因風沙較大,又缺乏眼科醫生為之醫治。以此實例,可知建設農村除了應加速農業發展以外,必須重視農民衛生,維護其健康。
.上星期六日本人前往南投縣鹿谷鄉鳳凰村,該處人民種植香蕉、竹筍等,生活情形比較沿海人民為優,本人從觀察中發現一個問題,就是輔導農民生活,應使其對經濟方面有適當之運用。本人看到一家人正值新婚,所住農屋甚為簡單,而新房內則有電化設備,如電視機、冰箱及縫紉機、考究衣櫃等,甚為華美,與其收入情形顯然不成比例,可見他們為了享受現代化生活,求諸高利貸款,以為滿足。因此輔導農民生活,必須勸導一般農民不必追求額外的享受與爭取面子,對於經濟運用,必須堅守「量入為出」的原則,才不致造成家庭經濟上的嚴重問題。
.鄉下的農民、漁民,凡年齡在四、五十歲以上者,大都不懂國語,本人與他們談話,必須借重閩南語的翻譯人員,因此本人想到所有電視與廣播,為了收到效果,也應該注意到這個問題。蓋政府的政策與政令的推行,必須能使人民了解,今日農村裏面有些人民既然懂國語,故電視與廣播的內容,關於政策政令的宣達與農業新知識新技術的介紹,語言上也應該加以注意。
.關於農村改革問題,如臺西鄉因季候風太多,土地改良花錢多,而不易收效,如果提倡養魚、養雞,則收效較大。因此何處適宜從事何種農業生產,必須儘量配合實際情形辦理,才能收到因地制宜的效果,切不可「閉門造車」,所以今後農復會和農林廳要在這方面繼續來研究這個問題。
最後本人舉一個農家的實例:有一對年老夫妻生了兩個兒子,一人正服兵役,一人在臺北、臺南等地為流動工人,每月祇能寄回家用三百元,此年老夫妻,即靠此區區三百元,維持其貧苦生活,這是一個現實問題。因此本人想到為政的人必須不怕問題,而要對問題加以解決。此次提出二十億元的特別預算,不是說即能一次解決農村建設問題,而祇是一個開始。等於種下種子,然後開花、結果,將來可以得到收穫。因此,本人懇切希望各位委員先生共同支持,以達成預期的任務。政府的農業政策,是一種自由政策,其目的在使農民能夠自由使用資金、自由生產與自由販賣,此與共黨所謂的農村政策完全不同。在此自由經濟政策之下,政府將盡一切力量,加以協助,使農、工業得以配合推行。今後各位委員先生對於加速農村建設方面如果有所指教,還請隨時提出,以便參考辦理。謝謝各位。
〈註 釋〉
.據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二卷第二十期(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院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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