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管理及自給自足之原則】
——民國四十六年九月四日主持退輔會第一六四次業務會報指示關於農場管理及自給自足問題,希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除宜蘭農場外,其他各農場,如何能夠自給自足,何時可以開始自給自足,及人事、行政經費、技術指導等,均由合管處負責辦理。但對農場榮民收入,以不低於現在生活之標準原則。
二、下年度省府所定補助經費九百萬元,仍須照原額列入預算,並希以後每年能繼續維持。
三、據聞農場有部分技術指導員,根本不懂技術,應查明予以調整。
四、生產品之分配,應有詳細規定,場員收入應使勞動與收益相配合,以做到勞逸平均。
五、農場行政幹部希盡量減少,以減輕榮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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