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農復會改善農民生活】
——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對財經機構指示
──財經機構應研究籌設農業機械化基金,以大規模推動農業機械化。
──糧食增產問題應依供求關係適當調整生產計畫,土地之有效利用應列為重點工作。
──政府應設法提高農民所得,並改善農村公共設施和農民生活環境。
──政府農業發展機構之間應分工合作,密切聯繫,發揮團隊精神採取整體有效的辦法,提高工作效率。
──稻米保證價格宜繼續實施,其他作物應否實施保證價格,應作進一步研究。
〈註 釋〉
.據行政院新聞局輯行政院蔣院長言論集第十集(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起至六十六年十二月止)。 |